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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优质矿产资源优先配给大型碳酸钙深加工项目
发布时间:2020-04-26 15:13:21 点击次数:
日前,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重大项目要素保障“一放二提三优化”措施》,在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方式方面明确指出:
落实优质优用和就地深加工原则。推动优势资源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聚集配置。限制优质碳酸钙资源作为砂石骨料原料开发,优质石灰岩等资源配置向大型碳酸钙深加工重大项目倾斜;按照严控氧化铝产能、挂钩电解铝产能的原则统筹配置铝土矿资源。
强化砂石资源保障。按矿种调整自治区、市、县三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将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等非金属矿产调整由市县出让;加大砂石资源供给,大力发展机制砂石,砂石采矿权指标优先支持重大项目和砂石需求大的地区;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可供本工程使用,剩余的资源可由地方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
 
重大项目要素保障“一放二提三优化”措施
一、下放用地审查审批权
(一)委托下放自治区级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权。除自然资源部委托下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跨设区市的项目外,属自治区本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权限的全部委托下放给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由贸易区)。
(二)提出将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并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涉及使用林地可容缺受理、容缺审查的改革建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提高用地规划保障力度
(三)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重大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增减挂钩建新区图层的,视为符合规划,不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可直接进行用地报批;重大项目位于限制建设区的,可依法依规修改规划,使用增减挂钩建新区图层进行规划指标平衡调整。
(四)重大项目用地涉及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委托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论证;重大项目用地涉及的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可由设区市委托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论证。
(五)按照“能合就合”“能并就并”的原则优化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成果,将审查、公示、论证等串联工作流程调整为并联工作流程,审查机关对上报的规划修改材料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在报规划批准机关前补齐后,及时上报审批。
三、提高耕地占补平衡统筹力度
(六)加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剂力度。修订完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细则,以更灵活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粮食产能形式进行市场交易;以新增耕地数量、水田、粮食产能形式调整完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促进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加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力度,有效保障国家及自治区立项的重大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其中:对涉及“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优先在各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统筹落实;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存量以及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仍不能完成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急需动工建设的国家及自治区立项的重大项目,符合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条件的,在自治区调剂库补充耕地指标充足情况下,由自治区有偿调剂保障。
(七)支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投资或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我区重点推进的“交通网”项目及其他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充分结合交通线性工程沿线开展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符合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可申请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优化土地供给
(八)优化土地供应方式。加大“工业用地弹性出让34条”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影响力,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效率;探索建立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依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生命周期合理确定工业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加强“标准地”试点推进力度,尽快形成试点成功经验在试点市外推广,并辐射到其他可行的产业;加大“点状供地”政策的宣传推广,引导更多旅游项目、乡村振兴项目以“点状供地”方式落实用地。
(九)优化土地供给来源。制定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激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拓展重大项目用地渠道。继续实施盘活存量土地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大力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推动城市更新和功能再造,为优质项目落地挖掘存量用地空间。
五、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方式
(十)落实优质优用和就地深加工原则。推动优势资源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聚集配置。限制优质碳酸钙资源作为砂石骨料原料开发,优质石灰岩等资源配置向大型碳酸钙深加工重大项目倾斜;按照严控氧化铝产能、挂钩电解铝产能的原则统筹配置铝土矿资源。
(十一)强化砂石资源保障。按矿种调整自治区、市、县三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将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等非金属矿产调整由市县出让;加大砂石资源供给,大力发展机制砂石,砂石采矿权指标优先支持重大项目和砂石需求大的地区;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可供本工程使用,剩余的资源可由地方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
六、优化服务保障机制
(十二)实行厅领导分片联系制度。厅领导分片联系14个设区市重大项目,每季度至少到联系的设区市开展一次调研指导,督促各地抓好重大项目要素保障服务,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
(十三)实行问题督办制度。建立重大项目自然资源要素管理台账,不定期梳理项目推进中存在的要素保障问题,建立问题责任清单,制定问题分工方案,厘清区市县三级责任,做到“定人、定事、定责、定时、定效”,加强督查督办,适时通报工作情况。
(十四)建立调度会商机制。不定期召开全区重大项目建设调度会,听取各市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十五)完善服务联络机制。成立保障服务联络工作组,接受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服务对象政策咨询,及时跟踪汇总厅领导联系掌握、服务团队反馈、各市、县上报及项目业主反映的相关问题,组织研究答复。
(十六)加大技术服务力度。在原有的2支技术服务组的基础上,再组建2支服务组,分别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修复中心组建。服务团队的主要职责是受理解答业主在规划修改(调整)、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土地综合整治、耕地提质改造、土地复垦、补充耕地方案审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审查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并对需要开展上述工作的项目,快速协调承接具体业务,保质保量快速完成。
(十七)加强信息化监管。启用并不断完善“重大项目监管系统”,实现区市县三级重大项目台账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对各类重点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征地、供地等环节全过程的动态监管。
(十八)无偿提供测绘信息服务。对现有的1∶10000 地形图及相关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无偿向重大项目提供,并免费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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